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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周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甲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董*甲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甲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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