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