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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林*,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已返还彩礼款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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