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汤某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吴*与张*,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某某与石*甲,石*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杨**,任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罗某甲、张**、黄*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辛某某,辛**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