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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