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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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