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郑某某与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辛某某,辛**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某与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曾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某某与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罗某甲、张**、黄*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甲与谭*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