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