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甲诉被告谭*乙、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甲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