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姚某某、田**、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姚某某、田**、田*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被告田*乙的地址不确切,加之,原告又提供不了新的住址,其法律文书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0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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