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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