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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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