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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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