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按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查无此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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