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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马**、马*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马*甲的外孙女马*戊经马*己、马*庚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4月25日订婚,2013年农历7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因马*戊未满婚龄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前,三被告收取他彩礼68000元。2014年9月10日,他与马*戊发生争吵,马*戊回其娘家居住,自行解除了与他的同居关系。现请求被告返还他彩礼47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马**、马**未作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马*甲谈话笔录一份,证实马*戊与原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7月6日举行婚礼,结婚时马*甲收受马*某彩礼68000元,2014年8月份马*戊回娘家至今未归。

证人马*己出庭作证,证实他与马*某相邻居住,且是马**的姨父,马**与原告马*某经他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7月6日举行婚礼,结婚时马*甲收受马*某彩礼68000元,2014年阳历9月10日马**与马*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证人马*己出庭作证,证实他系马*某之叔父,马*戊与原告马*某经他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7月6日举行婚礼,结婚时马*甲收受马*某彩礼68000元,2014年阳历9月10日马*戊与马*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7月6日未经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时马*甲收受马*某彩礼68000元,2014年9月10日马*戊与马*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庭审中马某某当庭放弃了对马**、马**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和马*戊同居关系收受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困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甲返还原告马*某彩礼40800元。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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