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燕**、第三人燕新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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