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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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