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孙**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薛**与被执行人孙**、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孙**返还申请执行人马**、薛**彩礼36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孙**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马**、薛**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孙**已全部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免收被执行人孙**、孙**执行费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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