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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的小姨子乔*乙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1月20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未办理结婚证。2个月后,乔*乙离家出走,期间原告曾叫过乔*乙,但被告声称乔*乙不在家。举办婚礼前被告连续向原告索要彩礼钱66000元、衣服钱3000元、谢*钱4200、黄金首饰(价值2000元)。被告的行为属于诈骗,2013年3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答应退还原告彩礼钱64000元,当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54000被告给我写了欠条,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退还原告的彩礼钱54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小姨子乔*乙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1月20日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未办理结婚证,属同居关系。同居2个月后,乔*乙离家出走。2013年3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答应退还原告彩礼钱64000元,当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54000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但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欠条、收条、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小姨子于2012年11月20日同居生活两个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乔*甲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54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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