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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