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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