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因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梅、原审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宁*一终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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