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因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梅、原审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宁*一终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李**、李*乙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乙、郭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某、梁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杨*甲、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冶*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冶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