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李*乙、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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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吴**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逯*与成*、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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