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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约财产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张*户籍所在地为平罗县工农东路,经常居住地为平罗县城关镇鑫盛小区,本案应由平罗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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