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办理完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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