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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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