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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