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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彭*、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彭*、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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