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王**与穆**、穆**、杨*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尹*甲诉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与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李*乙、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藏*、熊某某、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胡*、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王**、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马**、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甲诉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杨**与被上诉人马*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