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张*、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