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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冯某某、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冯某某、郭*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被告郭*丙离婚纠纷一案已被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郭*甲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对被告郭*乙、冯某某、郭*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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