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王*在和硕县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存款、车辆、住房,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情况穷尽调查措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和硕支行等查询存款回执、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证明等调查资料证实。申请执行人邵**对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26283元王*承担的案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标的总额为26283元,已经执行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6283元。当被执行人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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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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