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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姚**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姚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参加诉讼,被告姚1现被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9日生育婚生子姚2。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我发现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6月,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羁押,我无意间看到张1身份的户口本上有已婚登记。被告向我隐瞒了之前的婚姻状况,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姚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并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姚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出狱后再跟原告办离婚手续;若法院判决离婚,我同意孩子归原告自行抚养,我什么财产也不要,我的婚前财产也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姚2。被告的另一身份信息为张*,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认可载明姓名分别为姚*和张*的两张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均为自己,张*系曾用名。2008年1月21日,被告用张*的名字与张*在江苏省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22日,被告用张*的名字与张*在山东省市民政局登记离婚。2015年4月16日,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号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庭审中,原告因被告重婚,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自行抚养双方所生之子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自行偿还房屋贷款,被告不要的财产原告都要,被告自出狱之日(2021年6月5日)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刑事判决书、北京**回单、大中电器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还款计划表、已还贷清单、收据、姚*的医疗费票据、检验报告单、处方、收入证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光盘,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现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刘与被告姚*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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