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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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