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5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杨**与蔡**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姚**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一与张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一与王管辖裁定书
侯**与张*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与贾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宁*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高*与梁*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狄某某与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