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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5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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