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狄某某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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