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狄某某与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狄某某负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