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海某某、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1月7日以与上述三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4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14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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