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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雒文有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雒*有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雒*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雒*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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