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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甲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树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0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叫段*乙,现年五周岁。我与被告结婚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段*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段*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开地**员会与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新开地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董**与被告的母亲董*凤系亲姐妹关系。

证据2、新开地十二组牟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董**与被告的母亲董**是亲姐妹关系。

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董**与被告的母亲董*凤系亲姐妹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意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于2010年1月10日生育婚生女段*乙,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债务、无存款,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女段*乙由原告段*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段*甲自行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原告段*甲与被告王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0日生育婚生女段*乙。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债务、无存款。另查明,原告段*甲的母亲董**与被告王某某的母亲董*凤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段*甲与被告王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本案中,原告段*甲的母亲董**与被告王某某的母亲董*凤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段*甲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系姨表兄妹关系。虽然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段*甲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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