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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梁**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诉陈**与梁**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平**民法院(2014)四立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u0026ldquo;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u0026rdquo;陈*之父陈**于2011年5月2日死亡,陈*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陈**与梁**的婚姻无效,起诉时间距陈**死亡时间已达近三年之久,已经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内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陈*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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