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