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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