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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原、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属于近亲结婚,现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本案不存在原、被告,因为本案系确认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之诉所谓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纪*甲与被告母亲纪*乙系亲姐妹,原、被告是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吉昌**民委员会及吉**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证人纪淑琴证言、原、被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已构成《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依法属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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