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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