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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周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周*甲,现年14岁。被告周*某是我亲表哥,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应禁止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周*某婚姻无效。关于子女、财产、存款、债权、债务问题我们已经处理完毕。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属实,我与原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是原告韩某某亲表哥,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周*甲,现年14岁。2015年4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应禁止结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婚姻无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枚、法庭调查韩某某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应禁止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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