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侯**、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被告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性生活。且被告常常离家出走,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一直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病,不能尽到做妻子的义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婚前不知道该情况,婚后被告未能治愈。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现原告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被告刘某某的残疾人证,马*街道树林子社区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等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