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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海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X年X月X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原告听被告的朋友说被告和其他人也结过婚,经查证被告曾于201X年X月X日与日本男子鬼某某在日本**市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该婚姻一直持续到201X年X月X日。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结婚时与其他人也存在婚姻关系,属重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时确实尚未与日本男子鬼某某离婚。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X年X月X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201X年X月X日,被告王某某与案外人日本男子鬼某某结婚,并于201X年X月X日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日本户籍事项证明及认证、翻译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与案外人日本男子鬼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原告宋某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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