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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婚姻无效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初字第7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周*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其通过欺骗手段与自己登记结婚,故其与周*的婚姻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其无效婚姻的主张,没有理由,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朱**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看,虽然证明了周*患有XXX残疾,但仅为残疾四级,不属于严重的程度,故朱**以此为由,要求其与周*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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