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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诉被申请人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邵*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申请人刘*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邵*诉称,被申请人刘*长期患有XXX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12月10日,申请人邵*和被申请人刘*登记结婚。婚前,申请人邵*对此事一无所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患有XXX疾病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结婚,为保护申请人利益不受侵害,现要求宣告申请人邵*与被申请人刘*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辩称,对申请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于2006年9月22日至上海市**生中心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长期治疗。2012年12月10日,申请人邵*和被申请人刘*登记结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残留期;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刘**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后未治愈,而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邵*与被申请人刘*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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