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某某与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龚*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丁*的委托代理人牛**、被申请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7日协议离婚,2010年9月9日又登记结婚,因申请人与案外人张*于2010年8月21日才登记离婚,故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7日间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龚*称,申请人所述属实,2014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准备在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的过程中,宝山民政局不给办理,理由是丁*有一段时间是处于重婚状态,为了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同意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7日间的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1日登记结婚;申请人与案外人张*于2010年8月21日登记离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7日协议离婚,2010年9月9日又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但同时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丁*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