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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与被告麻*、叶*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麻*、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被告麻*及被告叶*的委托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诉称,1986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麻*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双方分开,一直没有联系,直至2015年3月23日,双方才再次联系上。2015年3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麻*与被告叶*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至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麻*、叶*辩称,被告麻*与原告于1986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双方分开,一直没有联系,到今年3月才联系上。被告麻*与被告叶*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现两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6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麻*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分开,直至2015年3月双方才有联系。

另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麻*与被告叶*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申请书、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麻*与原告登记结婚后,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叶*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两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麻*与被告叶*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麻*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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