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诉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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