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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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