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诉称,因被告婚前患有“梅毒”,婚后仍未治愈,故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辩称,自己婚检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梅毒”,现仍未治愈,故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日在上海市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4日,被告至上海**幼保健所进行婚检,并查出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梅毒”,当日下午,被告又前往新**院崇*分院复查确诊患有“梅毒”。双方结婚后,被告的病情经治疗,尚未治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梅毒”系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认定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崇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医院化验单及崇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被告婚前即患有“梅毒”,结婚后又尚未治愈,现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被告亦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施*与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3月1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