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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贾**、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贾**、被申请人贾**、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贾*甲诉称,我是被申请人贾*乙的父亲。年月日,被申请人贾*乙与隆尧县东良乡东一村刘**在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没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后来,贾*乙听信他人之言,以丧偶的名义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何*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2月,贾*乙因重婚罪被隆**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已服刑期满。为遵守法律,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收缴两人的结婚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贾*乙与何*结婚证。字号:11305252011004054。2、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3、贾*甲户口本。4、贾*乙与刘**离婚证。证号:L1305252014000429。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贾*乙辩称,申请人起诉的内容属实,我同意宣告我与何*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贾*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何*辩称,一、我与贾*乙合法登记结婚,贾*乙是否丧偶、是否重婚,我不知情。我们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应继续生活。二、如果贾*乙确系假借丧偶之名与我登记结婚,我们的婚姻无效的话,那么她就构成以婚姻之名骗取我巨额彩礼款5万元的事实。并让我为她生育孩子垫某。现我要求她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

被申请人何*对其辩称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贾*甲系被申请人贾*乙的父亲。贾*乙于年月日与隆尧县东良乡东一村刘**在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贾*乙以自己丧偶为由,于年月日又与被申请人何*在隆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被申请人贾*乙因重婚罪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已服刑完毕。之后2014年6月6日,贾*乙与刘**在隆尧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现申请人贾*甲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述、贾*乙与何*的结婚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贾*甲户口本、贾*乙与刘**的离婚证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贾**与刘**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被申请人何*在年月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的规定,被申请人贾**之后与何*的婚姻依法属于无效婚姻。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本案申请人贾**作为被申请人贾**的父亲,有权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贾**与何*的婚姻无效。故被申请人贾**与何*的婚姻,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贾**与被申请人何*的婚姻无效。

申请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申请人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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